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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 07:08:47
星空体育官网古代中国的女性是否拥有财产继承权?在男子缺席的场景下,女性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型时,新的法律观念又如何影响着女性的财产权?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中国妇女财产继承问题的经典之作。它从妇女史视角切入,聚焦女儿、寡妇、妾等不同群体,以大量复杂而生动的案例,讲述中国女性从宋代至民国的财产权利变动,揭示了近千年来中国家庭财产继承和妇女财产权利的演变。同时,本书从法律的层面窥视妇女与财产继承的关系,检索历代司法资料,观察有关妇女财产权利和财产继承的法律表达与实践,给学界重新思考妇女与财产关系以及整个中国财产继承制度提供了富有新意的参考。
女儿继承权的实施对都市地区的有产阶级产生了最大的冲击。确实,上海《申报》上登载的财产纠纷案读起来就像中华民国的名人录。涉入财产纠纷案的有晚清著名实业家、银行家盛宣怀(1916年有近1300万两银财产),李鸿章之子李经方(1934年有800万元财产),无锡丝绸商孙询刍(1930年有50万元财产),上海印染业巨擘薛宝润(1931年有财产300万元),英美烟公司买办蔡福林,华成烟公司创办人戴耕莘,垄断着租界粪便收集的“粪大王”马福祺(1935年有财产400万元)。
这些富绅名流的家庭官司自然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但从报章和法庭案件中我们看到,城市里中产家庭的女儿们也利用法庭来争取自己的权利。1930年,上海的三个未婚女儿状告她们的兄弟和两个入赘的姐夫,要求各得三幢房子和3.4亩地家产的六分之一。(《申报》,1930.6.15)北平的一位已婚妇女上告其娘家,要求得到其父亲财产(包括六间、四间的住宅各一幢,一家有十数辆黄包车的公司,十来头猪,衣物和家具,共值20 000元)的五分之一。(北京地方法院:1942-2510,1942-5705)
可以想象,除了这些大都市,新法律的影响十分有限。只有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在报章上或法庭记录中看到小城镇或乡村的女儿们为财产继承打官司。总的来说,在所有各方面,民国民法和其所奉行的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星空体育。在乡村,人们对新法律的认知有限,而新法庭又常常路途颇远,交通不便,且乡村妇女更受蒙蔽,对变化的反应更为迟钝。所有这些,加上财产诉讼是民国时期最昂贵的诉讼,使得继承问题成为大多数小城镇和乡村妇女经验之外的事物。
新法律在1928年因为上海两个未婚姐妹提出诉讼而受到最早的检验。这个案件受到全国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它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而且因为两姐妹是盛宣怀的女儿。(该案后来被编成一出戏剧,名为《小姐争产》,在上海上演。《申报》,1929.1.7)盛宣怀死于1916年,留下价值12956000两白银的家产,这在当时相当于1000万美元(许涤新、吴承明编,1990:851)。他的妻子庄氏死于1927年,留下60万至300万元(具体数字有争议)。在1930年初,盛庄遗产成为不少于七次法律诉讼的目标。所有的诉讼都是因女性继承权的法律变化而引起的。其中两件是关于未婚女儿的,一件是关于已婚女儿的,另外两件是关于已婚孙女的,剩下两件是关于外孙儿女的。盛家无休无止的官司为他们在上海的《申报》上赢得了“全沪健讼之魁”的“雅号”(《申报》,1933.5.28)。
在未婚女儿的官司中,财产标的是1927年解体后的愚斋义庄的资本。盛宣怀在1916年去世前命令将他的财产在适当安排了他寡妻的扶养和他女儿的嫁妆后,分为两份,一份在其五个儿子间均分,另一份则用来建立愚斋义庄。他死后,其妻和子谨遵他的遗命,他给寡妻和女儿留下了价值135000两银的财产,五个儿子共得5803000两,余下的5803000两建立了义庄。(《女子继承权详解》,无出版年代:57—61)
1927年,江苏国民革命政府在反土豪劣绅的运动中,命令盛家把义庄财产的40%充作军需。盛家兄弟照办了,同时利用这个机会解散了义庄。1928年初,他们得到蒋介石和国民政府财政部的允许,将60%的义庄资本,共3500000两银,收归己有,在他们自己之间分配。(《申报》,1928.6.22,另见1929.8.29,1933.5.28)
该年夏,两个未婚女儿之一盛爱颐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对她三个健在的兄弟和两个侄子,即两个已死兄弟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从收回的义庄财产中得到她的一份。《申报》称盛爱颐为一个热心的党员,孙中山的积极信徒,同时也是宋氏姐妹的密友。她在诉状中争论说她的兄弟、侄子违背了1926年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和新近最高法院关于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解释。根据现行法律,她和她的未婚妹妹——盛方颐,有权各得到一份与五个兄弟、侄子一样多的财产。(《申报》,1928.8.29,1928.9.6)
案情的发展牵扯出了义庄财产法律所有权的问题。盛家兄弟和侄子声称这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作为盛宣怀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在1916年盛死时,不仅继承了他的另一半遗产,也共同继承了义庄。因此在1928年初,当他们分配义庄剩下的60%财产时,他们只是在分配早就属于他们的财产。因为在1916年未婚女儿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所以盛爱颐对义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正像她对父亲的其他遗产没有权利一样。(《申报》,1928.9.6)
临时法院对此持不同的看法。法庭认为盛氏兄弟不是义庄的共同所有者。盛宣怀临死前给家里的口头遗命明确指示将他财产的一半划出,不在继承之列,用以建立义庄。义庄自从建立,就成为一个财团法人,义庄财产归这个财团法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后来只是因为特别的行政决定允许解散义庄,被告才可能对义庄财产提出要求。但是这个行政决定只说将义庄财产归还盛家,而没有说这财产如何分割。这将由法庭根据现行法律来决定。根据现行法律,盛爱颐同她的兄弟和侄子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临时法院在1928年9月下旬判决盛爱颐应得义庄财产的七分之一,计500000两银。(《女子继承权详解》,无出版年代:57—61;《申报》,1928.9.21)
在此判决后的几周内,盛方颐效仿其姐姐,也在临时法院对其兄弟、侄子提出了诉讼。她也打赢了她的官司,得到义庄财产的七分之一。(《申报》,1928.10.18,1928.11.9)1928年12月的上诉法院和1929年12月南京的最高法院维持了临时法院的原判(《申报》,1928.12.9,1929.12.18;《女子继承权详解》,无出版年代:57—61;China Law Review,4.5[1930]:176—180)。对这两个法院来说,和上海临时法院一样,盛家的诉讼是关于未婚女儿继承权的第一个案例。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盛家女儿诉讼的成功只是因为盛宣怀对他的财产做出了特别的安排。不然的话,她们对这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因为盛本人死于1916年,是在司法行政委员会做出女儿继承权的命令之前(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个命令是逐步在攻克的省份中实施的)。这一日期分界的结果是把一大批女儿放到旧的继承法律之下,我们将在下面对此做充分的讨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星空体育,时效问题常常使女儿们在法庭上的斗争受挫。比如在山东的第一个这类诉讼中,济南的25岁未婚女子、的积极分子钱瑞智,在同其哥哥的诉讼中失败了,因为他们的父亲死于1926年春,是国民政府攻克山东(1928年5月)的前两年。1927年星空体育,钱瑞智中断在北京师范大学的学业,进入武汉的中央党务学校学习。1928年,她随国民军北伐,任河北省党部训会主任。1933年,据报道,她仍对自己的诉讼失败十分沮丧,并因亲密男友的新近逝世非常悲伤,在烟台投海自尽。(《申报》,1929.9.21,1929.10.18;《时报》,1933.9.25)其他的女儿们也因这不幸的时间问题而输掉了官司(例见北京地方法院:65-5-1660-1668;《申报》,1929.12.20,1930.4.11)。
更为幸运的是富有的上海银行买办步吉臣的女儿。步死于1927年末,在江苏省归入统治之后,他留下了价值10万元的财产和一妾四子,还有三个已出嫁的女儿:宝玉、满玉和生玉(报章报道称之为“三玉”)。步吉臣死后不久,四兄弟分掉了家产。在1929年末1930年初(具体时间不确),步家“三玉”要求按照新颁的《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来重分家产。1930年6月,她们在法公堂的一个判决中击败了她们的兄弟,每人将得到她们应得之份额,即家产的七分之一。(《申报》,1930.3.30,1930.7.18)
女儿们,不论已婚未嫁,并非唯一从她们所获得的继承权中得益的群体。根据民国民法,如果女儿死于她父亲之前,她的直系后代——子女、孙子女等等,现在可以继承她的份额,就像以前儿子有权从死去父亲的家产中得到一份遗产一样。因此女儿继承权的变化有着比我们通常所想象的深广得多的影响,因为它为人们通过其母亲向外祖父母家的财产提出要求打开了大门。